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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政辦〔2011〕46號
各市、縣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(jī)構(gòu):
省政府決定,自2011年7月1日起,調(diào)整全省最低工資標(biāo)準(zhǔn)。現(xiàn)將調(diào)整后的標(biāo)準(zhǔn)通知如下:
一、月最低工資標(biāo)準(zhǔn)
合肥市:市區(qū)1010元(每人每月,下同),肥東縣、肥西縣、長豐縣680元。
馬鞍山市:市區(qū)900元,當(dāng)涂縣720元。
淮北市:市區(qū)800元,濉溪縣680元。
淮南市:田家庵區(qū)、大通區(qū)、謝家集區(qū)、八公山區(qū)800元,鳳臺縣、潘集區(qū)、毛集試驗(yàn)區(qū)680元。
蕪湖市:市區(qū)800元,蕪湖縣、繁昌縣、南陵縣680元。
銅陵市:市區(qū)800元,銅陵縣680元。
宣城市:市區(qū)800元,寧國市、廣德縣、績溪縣、郎溪縣、旌德縣720元,涇縣680元。
蚌埠市:市區(qū)750元,五河縣、固鎮(zhèn)縣、懷遠(yuǎn)縣680元。
滁州市:市區(qū)750元,天長市、明光市、全椒縣、來安縣、鳳陽縣、定遠(yuǎn)縣680元。
巢湖市:市區(qū)750元,含山縣、和縣、無為縣、廬江縣680元。
池州市:市區(qū)、九華山風(fēng)景區(qū)750元,青陽縣、石臺縣、東至縣680元。
安慶市:市區(qū)750元,桐城市、懷寧縣、樅陽縣、潛山縣、太湖縣、宿松縣、望江縣、岳西縣680元。
黃山市:屯溪區(qū)、黃山風(fēng)景區(qū)750元,徽州區(qū)、黃山區(qū)、歙縣、休寧縣、黟縣、祁門縣680元。
亳州市:市區(qū)720元,蒙城縣、渦陽縣、利辛縣680元。
宿州市:市區(qū)720元,碭山縣、蕭縣、靈璧縣、泗縣680元。
阜陽市:市區(qū)720元,界首市、太和縣、潁上縣、臨泉縣、阜南縣680元。
六安市:市區(qū)720元,壽縣、霍山縣、霍邱縣、金寨縣、舒城縣、葉集試驗(yàn)區(qū)680元。
二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(shí)最低工資標(biāo)準(zhǔn)
合肥市:市區(qū)10.6元(每人每小時(shí),下同),肥東縣、肥西縣、長豐縣7.1元。
馬鞍山市:市區(qū)9.4元,當(dāng)涂縣7.5元。
淮北市:市區(qū)8.4元,濉溪縣7.1元。
淮南市:田家庵區(qū)、大通區(qū)、謝家集區(qū)、八公山區(qū)8.4元,鳳臺縣、潘集區(qū)、毛集試驗(yàn)區(qū)7.1元。
蕪湖市:市區(qū)8.4元,蕪湖縣、繁昌縣、南陵縣7.1元。
銅陵市:市區(qū)8.4元,銅陵縣7.1元。
宣城市:市區(qū)8.4元,寧國市、廣德縣、績溪縣、郎溪縣、旌德縣7.5元,涇縣7.1元。
蚌埠市:市區(qū)7.8元,五河縣、固鎮(zhèn)縣、懷遠(yuǎn)縣7.1元。
滁州市:市區(qū)7.8元,天長市、明光市、全椒縣、來安縣、鳳陽縣、定遠(yuǎn)縣7.1元。
巢湖市:市區(qū)7.8元,含山縣、和縣、無為縣、廬江縣7.1元。
池州市:市區(qū)、九華山風(fēng)景區(qū)7.8元,青陽縣、石臺縣、東至縣7.1元。
安慶市:市區(qū)7.8元,桐城市、懷寧縣、樅陽縣、潛山縣、太湖縣、宿松縣、望江縣、岳西縣7.1元。
黃山市:屯溪區(qū)、黃山風(fēng)景區(qū)7.8元,徽州區(qū)、黃山區(qū)、歙縣、休寧縣、黟縣、祁門縣7.1元。
亳州市:市區(qū)7.5元,蒙城縣、渦陽縣、利辛縣7.1元。
宿州市:市區(qū)7.5元,碭山縣、蕭縣、靈璧縣、泗縣7.1元。
阜陽市:市區(qū)7.5元,界首市、太和縣、潁上縣、臨泉縣、阜南縣7.1元。
六安市:市區(qū)7.5元,壽縣、霍山縣、霍邱縣、金寨縣、舒城縣、葉集試驗(yàn)區(qū)7.1元。
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
二○一一年七月一日